(2023)粤2072民初13810号之一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3810号之一

 

中山市仁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莫水胜与被告中山市仁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1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仁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莫水胜工资62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莫水胜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仁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莫水胜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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