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154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小榄镇洋声电器厂、陈荣茂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银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洋声电器厂、陈荣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415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洋声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广东银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0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3年7月6日起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洋声电器厂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陈荣茂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06元,合计5248元(原告广东银城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洋声电器厂、陈荣茂负担并直接迳付给原告广东银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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