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59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东升镇宇妍照明电器厂、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弗优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宇妍照明电器厂、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459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18元,合计149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弗优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