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917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晋健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晋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491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负担(已交)。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