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919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赵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49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小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12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已预交),由被告赵小兵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