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5244号

刘顶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亿帆五金模具厂与被告刘顶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2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62935元及逾期利息。

(2023)粤2072民初152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顶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112845分在本院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三十一十六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667  承办法官:廖志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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