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粤3946开庭公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946号

涂艳芳、刘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被告涂艳芳、刘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涂艳芳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2.被告涂艳芳立即清偿贷款本金280516.47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2月8日正常利息3415.17元、罚息52.57元、复利34.72元,从2017年2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收);

  3.被告涂艳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14201元;

  4.原告对被告抵押的物权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刘少华对被告涂艳芳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6.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6日上午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