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粤4191开庭公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191号
刘嘉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诉被告刘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62829.58元及利息4732.2元、罚息1023.06元,复利989.77元(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共计6745.0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清偿之日为止)。截止2017年4月10日,被告欠原告本息合计169574.61元;
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嘉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27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