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粤4843开庭公告(珠江村镇、陈润钦)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843号

陈润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润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陈润钦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38922.96元,并按合同约定几首逾期本金、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2.解除原告与被告陈润钦签订的借款合同;

  3.被告陈润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润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1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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