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855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855号
东莞升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正明与被告叶琰琰、东莞升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3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琰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正明支付劳务报酬、材料款合计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正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由原告李正明预交),由被告叶琰琰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李正明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