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371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371号
中山市奇美立宇塑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华人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奇美立宇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4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奇美立宇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瑞安市华人眼镜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5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该款原告瑞安市华人眼镜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奇美立宇塑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奇美立宇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瑞安市华人眼镜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