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375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4375号

 

李耀高:

本院受理原告余星与被告李耀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4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耀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余星支付货款41733元及违约金(以417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3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耀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余星赔偿律师费损失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已由原告余星预交),由被告李耀高负担,被告李耀高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56元,原告余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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