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8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809号
吴江辉:
本院受理原告梁炳华与被告吴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48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炳华撤回起诉处理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梁炳华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梁炳华负担。原告梁炳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