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859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7859号

中山法佩格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汉承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法佩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78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货款共计118390.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78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法佩格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115900分在本院东凤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023/22788512    承办法官:阮春莉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