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37号之三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37号之三
林钊元: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钊元、李镜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钊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2277278.18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1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01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林钊元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4278元(已由被告李镜好预交),由原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给被告李镜好。鉴定人出庭费用13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