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104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4104号

 

翁天波

本院受理原告罗富能与被告檀楚成、翁天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罗富能交通事故赔偿款1112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罗富能交通事故赔偿款38830元;

三、驳回原告罗富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已由原告罗富能预交),由原告罗富能负担3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3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20元,并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罗富能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翁天波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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