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546号之三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7546号之三

 

董玲玲、程卫富、何志伟、范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鑫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日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俊峰、董玲玲、程卫富、何志伟、范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日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鑫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489614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4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日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鑫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应俊峰在未缴纳出资99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日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董玲玲在未缴纳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日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程卫富在未缴纳出资7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日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何志伟在未缴纳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日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范东平未缴纳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日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鑫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1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鑫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中山日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俊峰负担并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山市鑫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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