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170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170号

中山冠景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冠景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合景隆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0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87341.94元及违约金(以2000000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以2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以2187341.9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冠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州合景隆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冠景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的连带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64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430元(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多预交的73020元由本院退回),由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冠景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合景隆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02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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