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450号之七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0450号之七

 

彭美、唐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陈爱江、樊凤香、席稳、鲁玲、伍从洋、吴凤英、刘昌文、孙中义、秦蕾、陈水娣、王海东、文春燕、王子阳、彭美、唐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0450号之十三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清偿截至2023年10月9日的本金120726.17元、利费总和13937.35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彭美于上述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如被告彭美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有权就被告彭美名下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S4D85R)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彭美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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