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426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426号

彭敏:

原告刘杨与被告彭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4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彭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刘杨支付货款65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5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72元,合计1387元(已由原告刘杨预交),由被告彭敏负担。原告刘杨预交的138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彭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补缴138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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