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120号之一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120号之一
中山市顶珍照明有限公司、金大庆:
本院受理原告冯楷与被告中山市顶珍照明有限公司、金大庆、胡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6120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顶珍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8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8187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0日,利息为1481.87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顶珍照明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3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金大庆、胡敏对被告中山市顶珍照明有限公司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以上合计:154968.87元
(2023)粤2072民初16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顶珍照明有限公司、金大庆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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