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147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8147

 

邝桂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食好广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邝桂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14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邝桂新向原告支付货款4646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货款46468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2日为1717.95元)

2、请求法院判决邝桂新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8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邝桂新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110日上午845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123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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