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000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000号
五和神州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屈晓兵与被告五和神州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4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和神州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屈晓兵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工程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5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屈晓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24元,两项合计3838元(已由原告屈晓兵预交),由原告屈晓兵负担547元,被告五和神州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91元。原告屈晓兵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9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五和神州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