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627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627号
刘良勋:
本院受理原告韦家叶与被告刘良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9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良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韦家叶返还款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韦家叶预交),由被告刘良勋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向原告韦家叶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