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247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247

梁洪月

  本院受理告何立勤与被告梁洪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方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0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洪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何立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7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988.53元、2022年11月工资634元并向原告何立勤返还2047.95元,以上合计33382.48元;

二、驳回原告何立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立勤负担(已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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