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402号之一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1402号之一
秦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天乐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孜润建材有限公司、秦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孜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天乐卫浴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619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5203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以25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天乐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元(已由原告中山天乐卫浴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上海孜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