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442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1442号

 

中山市祥进纸品加工厂、龙金宏、朱丽

本院受理原告伍锐兴诉被告中山市祥进纸品加工厂、龙金宏、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4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3)粤2072民初11442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114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锐兴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祥进纸品加工厂的起诉。

2023)粤2072民初1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金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锐兴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

二、被告龙金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锐兴支付货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65%计算);

三、被告龙金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锐兴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伍锐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0元(已由原告伍锐兴预交),由被告龙金宏负担。原告伍锐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8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龙金宏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3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粤2072民初11442号民事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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