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722号之一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2722号之一
黄丽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佑诚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金卡弗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旺、黄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金卡弗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佑诚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412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吴旺在认缴出资4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金卡弗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黄丽琼在认缴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金卡弗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佑诚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佑诚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佑诚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元(原告中山市佑诚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4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中山市金卡弗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旺、黄丽琼负担1426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