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345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4345

中山市立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胡开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丰鸿塑料制品加工厂与被告中山市立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胡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4345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14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立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丰鸿塑料制品加工厂支付货款60129.5元及逾期利息(以60129.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胡开军对被告中山市立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山市丰鸿塑料制品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计72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27元,共计13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立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胡开军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被告中山市立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胡开军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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