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121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6121号

中山市宗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星科智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宗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6121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16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宗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星科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22.4元及逾期利息(以23122.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壮对被告中山市宗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星科智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宗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壮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被告中山市宗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壮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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