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685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685号
梅志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红与被告梅水郑、梅志林、第三人梁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768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04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全额返还已付车房转让款1376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3760元为基数,自2004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12567.9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24日止,利息为3763.76元,合计16331.72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重置同地段车房的差价损失400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第1—4项暂计人民币 70091.72 元.
(2023)粤2072民初17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梅志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 0760-22588622 承办法官:阮明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