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878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878号
晋江国源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统联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国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78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2175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21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从2023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为3678元)。
(2023)粤2072民初178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22日9时5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