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359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359号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罗会强、曾树叶与被告周洪毅、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35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六月份的工资13064元(罗会强工资9166元、曾树叶工资3898元)。
(2023)粤2072民初18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 0760-22588622 承办法官:阮明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