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567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567号
中山市顺琰电线厂、鲁勇强、刘华:
原告江门市天予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顺琰电线厂、鲁勇强、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顺琰电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天予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916元及利息(40591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鲁勇强对被告中山市顺琰电线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天予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650元,合计11286元(原告江门市天予塑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天予塑业有限公司负担401元,由被告中山市顺琰电线厂、鲁勇强负担10885元。原告江门市天予塑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6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顺琰电线厂、鲁勇强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365元,并直接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3520元至原告江门市天予塑业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