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874号之一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874号之一
四川麦淘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小平与被告胡成洋及第三人四川麦淘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87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小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