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005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005号
蔡文早:
原告中山市汇杰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文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200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汇杰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汇杰照明灯饰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汇杰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