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083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2083号

 

吴剑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208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吴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2321.06元,并从2023年5月起按每月331.58元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吴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的每月11日起,分别以每月物业管理费331.58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吴剑明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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