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213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213号
曹天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湖南与被告曹天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民初14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天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湖南支付商铺租金及水电费共86312.4元及利息(以86312.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息1%计算);
二、被告曹天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湖南支付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9元(已由原告陈湖南预交),由被告曹天东负担。原告陈湖南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曹天东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