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013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013号

邓洪均

本院受理原告朱惠娟谢念女与被告邓洪均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朱惠娟、谢念女、邓洪均、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民委员会在2006年2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

2.判令邓洪均向朱惠娟、谢念女返还土地转让款520128元及利息(以本金520128元为基准,自2006年2月1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435896.8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日,利息为78139.84元);

3.判令邓洪均、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民委员会向朱惠娟、谢念女返还土地转让款297046.93元及利息(以本金297046.93为基准,自2006年2月1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248942.2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日,利息为44625.9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邓洪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2024年1月24日14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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