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013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013号
邓洪均:
本院受理原告朱惠娟、谢念女与被告邓洪均、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朱惠娟、谢念女、邓洪均、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民委员会在2006年2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
2.判令邓洪均向朱惠娟、谢念女返还土地转让款520128元及利息(以本金520128元为基准,自2006年2月1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435896.8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日,利息为78139.84元);
3.判令邓洪均、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民委员会向朱惠娟、谢念女返还土地转让款297046.93元及利息(以本金297046.93为基准,自2006年2月1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248942.2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日,利息为44625.9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邓洪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2024年1月24日14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