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182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182号
广东格耐斯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骆嘉明:
原告中山市模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格耐斯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骆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5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格耐斯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模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7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1676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骆嘉明对被告广东格耐斯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原告中山市模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格耐斯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骆嘉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山市模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