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087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6087

张金华、中山市迪芳照明有限公司

原告范新春与被告张金华、中山市迪芳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6087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新春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8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48元,合计1558元,原告范新春负担(原告范新春已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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