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087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087号
张金华、中山市迪芳照明有限公司:
原告范新春与被告张金华、中山市迪芳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60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新春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8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48元,合计1558元,由原告范新春负担(原告范新春已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