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6110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6110号
遂溪县遂城意汶便利店: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中山市蜜沁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遂溪县遂城意汶便利店、惠州鑫染贸易有限公司、张维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470212号、第14470213号、第14470214号“动力火车”及第14470215号“PowerStati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动力火车”苏打酒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4、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5、判决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2)粤2072民初16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遂溪县遂城意汶便利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5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