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279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279号
陈雄杰:
本院受理原告谢敏与被告陈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72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金额共计113500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13500元(利息按150/天计算,自2023年7月12日起算,截止到2023年10月9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72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雄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5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8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