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3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7361号

 

黄硕坚

本院受理原告张土均被告黄硕坚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73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服务费及房产过户税费共计25000元整,按协议条例: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产生经济纠纷,按年利率17%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06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73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硕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151530分在本院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8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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