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3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361号
黄硕坚:
本院受理原告张土均与被告黄硕坚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73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服务费及房产过户税费共计25000元整,按协议条例: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产生经济纠纷,按年利率17%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06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73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硕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8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