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268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8268号

 

冯悦钊

本院受理原告李带娣被告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悦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2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2020年10月27日签订的《基础(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二、判令被告二返还打桩材料款40500元;

三、判令被告二支付打桩材料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按一年期LPR利率3.45%,自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36个月,4191元;

四、判令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判令被告一对二、三、四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粤2072民初182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冯悦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151445分在本院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8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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