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511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8511

 

冯松辉

本院受理原告吴泽伦与被告冯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51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冯松辉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2800元(40000元的利息以月息1.5%自2020年1月12日计算至2023年8月22日为258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为22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冯松辉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8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冯松辉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115日上午100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128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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