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872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2872号

 

何俊辉

本院受理原告翟翠玲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何俊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2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翟翠玲支付交通赔偿款5248.27元;     

二、驳回原告翟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 元(该款已由原告翟翠玲预交), 由原告翟翠玲负担8 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 心支公司负担17 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向原告翟 翠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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