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248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4248号

 

中山市古镇源晖纸类包装印刷厂

本院受理原告杨益权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源晖纸类包装印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4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古镇源晖纸类包装印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益权支付劳务报酬 52099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02 元,减半收取计 551 元(已由原告杨益权 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古镇源晖纸类包装印刷厂负担并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杨益权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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