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614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4614号

 

中山市韵之美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山市艺美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韵之美服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4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韵之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艺美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20960.68 元及利息(以 20960.68 元为基数,自2023 年8 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艺美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09 元(该款原告中山市艺美制衣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韵之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艺美制衣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09 元由本院退回,被

告中山市韵之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209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