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733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733号
杜雪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恩保与被告杜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4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雪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 刘恩保偿还欠款 145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4500元为基数,自 2021年11月10 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 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 止);
二、被告杜雪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 刘恩保支付律师费1425元;
三、驳回原告刘恩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 元(已由原告刘恩保预交),由被告杜雪明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刘恩保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